MT文件管理器收费问题
『回复列表(44|隐藏机器人聊天)』
@川南吴彦祖,我的其中一个Windows激活来源不太正当,淘宝买的激活码可能是泄露的公司批量许可证。
我的电脑上目前有两款未获授权的游戏,分别是任天堂Switch上的《塞尔达传说:旷野之息》和《超级马里奥3D世界》,我为了测试模拟器yuzu才下载了它们,并没有怎么玩。过两天我可能会删除。
我有IDA Pro破解版,这款软件(包括所有必要的插件)的售价是10万元,他们可能没有考虑过个人购买的问题。
除此之外,我目前没有其他破解软件。我有Diskgenius的USB激活密钥;我购买了剪辑软件Davinci Resolve Studio;我不使用Photoshop,我选择用开源软件GIMP代替;我不喜欢微软Office,所以我也没安装过;我喜欢WPS,所以我购买了WPS会员。顺便一提,我也购买了MT管理器的会员,虽然我只用过一次。
最近三年来,除了《塞尔达传说:旷野之息》和《超级马里奥3D世界》,我所玩过的其他游戏我都有合法授权,包括:
不过我必须指出,我确实参与过《赛博朋克2077》的盗版活动,因为我想看看这款游戏我喜不喜欢,而且发行商CDPR一直采取“不加密、不在意你盗版,相信你会补票”的态度。在我确定我喜欢这款游戏之后,我立即在GOG购买了它。
短时借用软件是解决“软件太贵,我就用一次”这一矛盾的好方法。它和盗版不同,并没有让软件开发者失去获取收入的机会,因为一个人把软件借给另一个人,那他自己就不能用。所以如果两人都想用,他们总有一天会各自购买一份许可证。
但如果某人持有盗版,他就没必要再考虑购买许可证了。
此外,从维护用户权利的角度来说,我认为软件开发者没有权力限制我们转让软件许可证。花钱购买的使用权我既然不用了,我自然可以想转让给谁就转让给谁,就像我花钱购买的手机一样。软件开发者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不允许转让,应该视为显失公平,在诉讼中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。
支持老虎,我也是没有使用盗版的习惯,我也购买了以下会员!
关于软件许可证转让合法性的相关判例:https://www.cnbeta.com/articles/tech/195266.htm
欧盟法院作出裁决,软件开发商不能反对二手软件许可证的转售,即使软件是通过互联网发行。 案件原告和被告分别是甲骨文公司和德国UsedSoft公司。甲骨文公司销售一种通过其网站下载的客户端软件,它的协议明确表示客户“不可转让”其许可证。而UsedSoft则销售从甲骨文客户手中购买的二手许可证,它的客户可直接从甲骨文网站下载软件。
甲骨文向德国法庭提起诉讼,要求禁止二手许可证交易行为。德国联邦法庭请求欧盟法院对计算机程序的合法保护作出司法解释。欧盟法庭认为,发行权利穷竭原则(Principle of Exhaustion,或叫首次销售原则)不仅仅适用于销售的物理拷贝如CD-ROM或DVD,也适用于网站发行的可下载软件。
也就是说,当软件开发商在欧盟成员国出售软件拷贝之后,它就失去了反对转售软件的权利,即使它的许可证禁止转让。
在中国,可以援引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条款诉请格式合同中的“禁止转让”条款无效。
发行权穷竭,亦称“首次销售原则”。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,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、支配权,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的原则。与发行权密切联系的一项原则。美国、德国等国的著作权法都有发行权穷竭的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,但学理上认为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。